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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22-9-23 16:36 ·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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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
正确答案是2,小美的债务应当得以偿还,由老张弟弟还。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我们来逐一推断。
首先,老张的儿子。
1.老张的儿子,在本案中涉及两个继承权,第一是对于老张个人遗产的法定继承权;第二是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权,指被继承人死亡前,其继承人先死亡,那么,该继承权人的继承财产则由其后辈直系血亲子女继承。故本案,老张儿子既享有老张个人财产继承权,也享有老张先于奶奶死亡后产生的代位继承权。老张虽然是个穷光蛋啥也没留下,但是,因为老张对于其母亲的房产享有按份法定继承权,故该房产按份法定继承权由老张儿子代位继承。
2.老张的儿子是否可以放弃继承权?可以,继承开始后,继承权人可以以明示的方式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权。
其次,老张弟弟
1.老张的弟弟,在本案中享有一个继承权,即法定继承权,指向标的为其母亲留给兄弟二人共同继承的房产。
2.张家家庭会议,将房产全部由老张弟弟继承,是否有效?有效,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共同共有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内部做出财产内转安排
第三,小美的债权。
1.小美的债权是否因八年时间太长而丧失时效?没有,小美的债权对应的程序是执行程序而不是诉讼程序,虽然**已经裁定中止,但按照民诉法有关规定,中止事由消失两年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案属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情形
2.小美的债权是否可以及于遗嘱房产?可以,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债务人应当以其个人所有财产对其个人债务负责。老张虽然身死,但其继承权并未消失,如继承产生财产,则应以该财产折抵老张债务。
3.小美的债权应当向谁主张?按照一般情形,应当向基于代位继承权取得了本应由老张继承的共同房产的老张之子主张。但本案情形,老张之子已经放弃继承权,如此,一是,按照民法典继承篇有关规定,继承人可以主动放弃继承权,继承人承担的被继承人的债务以继承的财产价值为限,故老张之子放弃继承权后继承数值为0,不能执行老张之子个人财产,故本案第一选项错误。二是,前文已述,在不侵害债权人权利的前提下,共同共有人内转财产是有效的,换言之,如果做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安排,共有人内转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为无效。故当小美主张债权时,有两个处理方式:
第一,张家对于房产的内转决定无效,老张之子依然享有房屋共同共有权,小美可以向老张之子主张分割处置房产,以价款受偿
第二,小美可以直接向老张弟弟主张债权,房子依然由老张弟弟独自所有,但基于共同共有的房屋所承接的债务,应当由老张弟弟清偿。
本案改编自真实案例,有一定难度。10、11楼网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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