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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22-10-28 10:03 ·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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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八阴八阳 于 2022-10-28 10:30 编辑
本案,正确答案1
本案是典型的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有财产如何维权救济情形。
首先来理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8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
该条司法解释,亦可见《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因为有此司法解释,故本案四个选项,存在一定迷惑性。实质上在实操中存在大量夫妻一方偷偷处置共有财产的案例,司法解释的***,就是因为实操案件实在太多,有必要统一审判标准。
故按照本条司法解释,夫妻其中一方能不能偷偷签卖房合同?能。有没有效?有效。真卖掉了能不能追回?如果符合前述司法解释有关善意取得条件的,不能取回,仅能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
第一个选项,关于小a主张撤销权问题,可参看上文引述的最高法司法解释。民商法律保护的是一个法律关系中所有参家人,包括买方和卖方。前述司法解释对夫妻一方擅自处置财产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做了前置条件的安排,当法定要求全部获得满足,善意买受人的买受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故小a如果主张自己不知情买卖应予撤销,法 院不予支持。
那么,此案小a是否输定了而没有救济途径呢?其实不尽然。这里就涉及一个诉讼技巧的问题,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也就是说你告什么法 院帮你审什么,你的诉求是决定你能否胜诉的起源,法 院无义务帮你释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在本案中,小a如主张不知情,明显是方向错误,可是如果主张房屋是夫妻二人的,则实质上是否定了善意取得,买受方在买卖过程中应当尽到最基本的审查义务,当房产上有两人名字而买受方仅与其中一方签订合同时,则不构成善意。不构成善意,则不适用前述司法解释。故本案正确项是1,但是注意,如果在诉讼时你走错了方向那么输掉案件是大概率的事,有些人可能会说,没关系,我知道结果了,我再告一次不就行了吗?很遗憾,不行,注意民诉法基本制度之一禁止重复诉讼,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事不再理。
第二个选项,关于小a父母是否可以主张撤销赠与的问题。首先,按照民法典663条,有如下情形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利的;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加人的合法权利。可见,按照民法典663条第1、3款,小a父母和小a夫妻之间的附条件赠与合同,是有撤销的可能性的。其次,结合案例实际,本案赠与是不可撤销的,为什么?因为按照民法典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很可惜,小a父母虽然因法定情形有权主张撤销,但因被赠与的财产权利已经被转移,故已经无法再主张撤销权,无论是对小a夫妻还是对房产买受人。
第三选项,迷惑项,与1矛盾,不解释。
第四选项,我凑数胡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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